孙祥明(化名)与秦慧吉(化名)原是夫妻,2010年2月,秦慧吉生下一女。孙祥明与秦慧吉因感情矛盾纠葛,两人在女儿3岁那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两人离婚时分割了财产,但没有协商关于女儿的抚养问题。秦慧吉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孙祥明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800元。
当法庭上,孙祥明却否定女儿并非自己亲生孩子不。原因是两人在当初离婚决定,“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两人商量着打掉尚未出生的胎儿。双方约定,如果秦慧吉打掉小孩,孙祥明就付给她2万元补偿费,秦慧吉为此出具了一份“终止妊娠保证书”。孙祥明拿着秦慧吉出具的保证书,坚持认为双方的孩子已经被打掉,现在秦慧吉所生女儿不是孙祥明亲生,孙祥明不愿支付抚养费。 为证明孙祥明与秦慧吉所生女儿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秦慧吉委托广西亲子鉴定中心提出广西亲子鉴定http://www.nndna.com/申请。根据广西亲子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果,证实了秦慧吉所生女儿是孙祥明亲生。孙祥明看到鉴定结果时,傻眼了,这是怎么回事,秦慧吉称,之前本来是打算打掉孩子的,但后来不忍心打掉孩子,所以就把孩子生下来了,对于出具的那份“终止妊娠保证书”是让朋友帮忙弄的。 孙祥明认为,既然秦慧吉没有打掉小孩,那他以前支付了秦慧吉终止妊娠补偿费2万元就当作是女儿的全部抚养费。“我没有告她违约,还把2万元当作女儿的抚养费”,孙祥明自以为很有道理,再次拒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告认为2万元原为对原告终止妊娠的补偿款,现原告未终止妊娠,则该笔款项应作为被告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法院认为,该笔款项是约定在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条款中,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款项是作为被告支付女儿抚养费的情况下,根据协议内容无法认定被告支付给原告的2万元是作为女儿的抚养费。最终法院判决孙祥明支付女儿抚养费700元至孩子成年为止。详情广西亲子鉴定http://www.gxdna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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