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三) 承担的风险事务不同[/B] [B] 合同工:[/B]合同工由于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用人以后所有各种难以预料的风险,即必须直接面对录用员工的劳资福利纠纷(例如员工在实习期表现不错,但实习期过后工作态度大不如前,因为在合同期内企业不能随便辞退员工,否则要产生到一系列的违约金),还要同时面对诸多政府部门,如劳动、人事、社保、公积金、档案、户籍管理部门等等; [B]劳务工:[/B]劳务工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约束,最多只有上岗协议,因此用人单位对不称职的员工可以随时退回至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重新安排人员上岗,这样给员工产生一种竞争上岗的压力。而且劳务工在工作中若发生工伤等问题,一律由劳务公司负责上报出面处理解决,不占企业的工伤份额,劳动用工、退工、四金开户转帐、工资发放等大量事务性操作协调问题统一由劳务公司处理,节约企业管理者的时间和精力,真正把用人单位人事部门从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使其围绕企业发展的目标专注于人员的选择、激励与考核等企业急需解决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 |